安顺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共4项) | ||||||||||
其他类(4项)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其他类 |
负责本辖区内中型以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与项目法人和安置地政府签订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组织实施移民安置验收和监督评估工作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6、7、8、9、10、28、29条; 2.《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 |
安顺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
保留 |
1、受理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省移民局移民工程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报要求,下达规划编制通知到县移民局,并审查其编报初步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第7、8、9条; 第6、10、28、29; 2.《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30、33条;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科、生态移民科 |
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科责任人、生态移民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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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类 |
组织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与审查;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26、37、38、39、47条。 |
安顺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
保留 |
1、受理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省移民局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要求,下达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通知到县移民局,并审查其编报初步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第26、37、38、39、47条;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后期扶持科 |
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后期扶持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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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类 |
负责安排全市水利水电工程、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资金及物资,并对资金及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小型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的安排、检查和监督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47、48、49、50、51、52、53条。 |
安顺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做好后扶项目监管服务,监管后扶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情况。 4、对项目检查徇私舞弊行为调查处理。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47、48、49、50、51、52、53条。 |
财务审计与稽查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科、后期扶持科、生态移民科 |
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财务审计与稽查科负责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科责任人、后期扶持科负责人、生态移民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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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类 |
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和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干部培训和宣传教育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45条。 |
安顺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
保留 |
1、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和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干部培训和宣传教育。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45条。 |
办公室 |
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